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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补助标准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2-04-07 09:34:43 浏览次数: 1426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办法,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将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 能源局共同制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办法,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将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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